一、政策享受范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二、补贴内容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三、补贴期限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在享受待遇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按当年实际缴费期限给予补贴)。
四、申请与发放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企业所在地就业服务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