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雪婷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该法于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它以制度刚性破解市场主体的痛点堵点,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构建了全方位的法治保障。这种保障,不是一时一事的政策优惠,而是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制度守护;不是零敲碎打的修修补补,而是对经济治理模式的系统性重构。
以法治筑牢公平竞争根基,让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而法治是维护公平最可靠的力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整个条文中,关于“平等”“公平”“同等”的表述多达26处,平等原则始终贯穿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以法治手段打破了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玻璃门”“旋转门”。该法重申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可依法平等进入,这在法理层面实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现代治理转型。这种“非禁即入”的管理范式,不仅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更通过清晰的预期管理激发了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使民营企业能够更加顺畅地参与到各类市场竞争中。民营企业不再需要为“身份标签”焦虑,而是可以凭借技术实力竞标项目,依靠管理效能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凭借创新成果角逐新兴产业蓝海。
随着法律的实施,以往存在的各种市场准入障碍将会被逐步破除,这种从“政策倾斜”到“制度平等”的跨越,让民营企业第一次真正感受到市场面前人人平等的尊严,不必依赖“特殊关照”,只需遵循法律规则,就能在公平竞争中赢得机会。当能者竞先成为市场常态,经济发展的活力便有了最坚实的依托。
以法治激活科技创新动能,让企业“敢闯敢试敢创新”
创新是民营经济的生命力,而法治是创新最好的“护航员”。法律规定,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这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是解决创新资源短缺问题的重大利好。
在过去,一些科技型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和实力限制,难以拥有先进的科研设备和完善的研发平台,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时面临诸多困难。随着法律的实施,这些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各类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让企业敢于将更多资金投向技术攻关。这种法治赋能,正在重塑民营企业的创新生态。曾经因设备短缺止步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如今可以借助公共技术平台完成产品研发;曾经因专利维权成本高放弃申诉的创新企业,如今能通过法律武器捍卫成果;曾经因资金紧张不敢投入研发的传统企业,如今有了持续创新的底气。
法治如同一只“看不见的手”,将创新资源从“垄断高墙”下解放出来,让中小企业在“低成本、低风险、高回报”的创新环境中轻装上阵。当创新不再是少数企业的特权,而是所有市场主体的权利,经济转型升级的动能便有了源头活水。
以法治规范涉企执法尺度,让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发展”
执法的温度,决定着企业发展的信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瞄准“随意执法”“以罚代管”等顽疾,确立了“柔性治理”与“精准监管”相结合的执法范式,让公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温柔转身。跨部门联合检查的推行,让企业告别了“多头检查、重复处罚”的困扰;“首违不罚”清单的建立,让初次犯错的企业获得了整改机会;执法程序的全程规范,让“选择性执法”“小过重罚”失去了生存土壤。这种执法革新,带来的是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根本性转变。执法人员不再是“居高临下”的管理者,而是“有事必应”的服务者:在检查中告知违法风险,在处罚时提供整改建议,在监管中引导合规发展。民营企业感受到的,不再是被管制的压抑,而是被守护的安心。
当执法从“冷冰冰的处罚”变为“暖融融的指引”,企业与政府之间便架起了信任的桥梁。这种信任,正是优化营商环境最宝贵的资源,也是民营经济稳健发展最坚实的保障。
当助企行动在法治框架下常态化、机制化运行,民营经济必将在“公平竞争有法治保障、创新发展有法治护航、合法权益有法治守护”的环境中,释放出更加强劲的活力,为中国经济行稳致远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以法治之力护航助企行动,既是对民营经济的制度承诺,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夯实。
(作者单位:中共通辽市委员会党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