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内蒙古日报》(记者 刘志贤) 日前,自治区教育厅、党委编办、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的全区性竞赛活动。
办法明确要求,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竞赛活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必须按程序经过申报认定方可举办,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每3年组织1次活动的申报受理和审核。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应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借竞赛之名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营销、促销活动等。活动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办法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及各类教育机构不得参与未经认定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的组织工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向家长、学生宣传或推荐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活动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竞赛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各类活动获奖结果只能视为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