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问题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 D3NM202506170027 1.举报人1999年在科尔沁左翼中旗门达镇蒋家村承包种植了3000余株杨树,2004年该地树木已成林,并非当地所说育苗定株后形成的林地。 2.村委会将位于该村北侧西辽河河滩内举报人的12亩地分配给村民。 3.反映在河道南边有约70亩地,占据河滩地,并非在西辽河河道内,该地属于姜家村集体土地,水利局无权承包进行耕种。 4.举报人认为该地为林地不属于耕地,认为没有采伐证的情况下,不得将举报人林地进行砍伐,要求将破坏的3000余株杨树进行找回。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举报人1999年在科尔沁左翼中旗门达镇蒋家村承包种植了3000余株杨树,2004年该地树木已成林,并非当地所说育苗定株后形成的林地”问题不属实。 经走访村“两委”班子和该村部分群众再次调查核实,反映地块位于该村北侧西辽河河滩内,因防洪需要,2004年门达镇政府将位于该村北侧西辽河行洪区内河滩地700余亩划归门达镇水利站经营管理(其中包括投诉反映地块)。2004年春季,门达镇水利站将700余亩河滩地承包给该村村民郝某甲经营管理。经调取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郝甲及郝某甲证言案卷显示,2004年4月郝某甲与郝某乙通过口头约定方式,将反映地块转包给村民郝某乙经营(郝某甲2004年4月15日收取郝某乙土地承包费150元),并约定该地块只能用于种植农作物,但郝某乙承包土地后进行杨树育苗,村党支部书记多次出面进行制止,郝某乙不予理会,在销售树苗时采取定株留苗的形式形成“林地”。综上所述,郝某乙实际承包该地块及杨树育苗时间为2004年,并非投诉人反映的1999年,且2004年当年未成林,因此投诉人反映问题不属实。 2.关于“村委会将位于该村北侧西辽河河滩内举报人的12亩地分配给村民”问题不属实。 经联合调查组联系投诉人、村干部现场指认地块,并进行实地测量,投诉人指认地块实测面积13.6亩(反映问题中为12亩),村干部指认地块实测面积8.96亩,以上两次测量均为同一地块,因指认四至不同,导致测量结果不同。经套合2009年国土二调数据库显示,有林地8.87亩(2008年5月六户村民将郝某乙私自育苗树木挖掉,此时已完成国土二调初始调查,国土二调成果应用后地类未变更)、内陆滩涂0.09亩;经套合2019年国土三调数据库显示,水浇地7.2亩、乔木林地1.75亩(受调查精度及树木投影方向影响,实际现状全部为耕地)。经调取2008年姜家窝堡村土地承包台账显示,郝某乙的8.8亩土地,分配给张某甲、张某乙、郝乙、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六户。投诉人现场指认的8.8亩地块外的耕地为该村村民冯某某口粮地,从2003年开始由冯某某本人经营至今。因此投诉人反映问题不属实。 3.关于“反映在河道南边有约70亩地,占据河滩地,并非在西辽河河道内,该地属于姜家村集体土地,水利局无权承包进行耕种”问题部分属实。 经联合调查组联系投诉人现场指认,本次投诉反映地块位于西辽河主河槽300米禁种线外的河滩区,可以进行耕种。经对反映地块完整测量,集中连片面积为124.55亩(经套合2009年国土二调数据库显示,河流水面124.55亩;经套合2019年国土三调数据库显示,旱地122.16亩、农村道路2.39亩),投诉人反映的70亩地块在此范围内。因此投诉人反映的“在河道南边有约70亩地,占据河滩地”问题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等相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完成划定工作。并于2019年11月18日在科左中旗人民政府网站对西辽河科左中旗段河流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了公示。经查,该地块位于河道管理范围线之内,由旗水务局负责管理,不属于姜家窝堡村集体土地。根据《科尔沁左翼中旗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由科左中旗水利工程服务中心承担全旗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保护与综合利用等方面事务性工作。科左中旗水利工程服务中心按照《科左中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土地发包收入全额上缴旗财政。因此,投诉人反映的“该地属于姜家村集体土地,水利局无权承包进行耕种”问题不属实。 4.关于“举报人认为该地为林地不属于耕地,认为没有采伐证的情况下,不得将举报人林地进行砍伐,要求将破坏的3000余株杨树进行找回”问题不属实。 经联合调查组再次调查核实,2004年底门达镇水利站与郝某甲解除承包关系后,于2005年至2007年门达镇水利站又将700余亩河滩地承包给该村村民刘某某经营管理,在发包土地时,约定承包的土地只能种植农作物,不能改作他用,刘某某在承包期间并未在投诉人反映的8.5亩地块内进行耕种。2008年春季,门达镇政府将700余亩河滩地重新划归给姜家窝堡村经营管理。经姜家窝堡村“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并通过户代表公决方式,决定将700余亩河滩地以抓阄的形式进行人均分配,将投诉人反映的8.8亩地块分配给张某甲、张某乙、郝乙、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六户。为了进行耕种,六户村民于2008年5月自行将分得土地上的林木挖掉。 经调取相关案卷,郝某乙于2015年—2017年先后向科左中旗人民法院、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科左中旗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郝某乙未向法庭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涉案树木享有所有权或者管理权,及被告科左中旗门达镇姜家窝堡村委会、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冯某某、郝乙毁坏其林木的事实,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郝某乙要求5被告赔偿损毁原告郝某乙树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于法无据,科左中旗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续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因区市旗三级法院均认定该土地原经营者郝某乙土地育苗定株后形成的“林地”属私自行为,主张涉案林地既无相关土地承包合同也无相关林权证,对其诉求不予支持。因此投诉人反映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群众沟通解释工作,争取得到群众理解。 针对群众反映林地被毁、土地分配有误、反映地块调查有误及权属问题,科左中旗委、政府责成相关部门,通过走访入户的方式进行政策讲解,提升村民的知晓率和认可度。 已办结 无
2 D3NM202506170017 通辽市扎鲁特旗阿日昆都楞种畜场。王某某1196亩草场2018年6月20日被种畜场牧民韩某某非法占用放牧破坏举报人草场。 通辽市扎鲁特旗 涉及利益纠纷问题 1.关于“王某某1196亩草场2018年6月20日被种畜场牧民韩某某非法占用”和“破坏举报人草场”问题不属实。 王某某为扎鲁特旗畜牧业良种繁育中心阿日昆都楞分中心(原阿日昆都楞种畜场)居民,2003年,扎鲁特旗为王某某承包的草牧场落实“双权一制”,并于2015年进行了草原确权。王某某所反映的1196亩草牧场为其承包草牧场的一侧,因2003年时测量技术有限,加之草牧场位于山地,由于地势起伏,人工测量不便,因此未测量实际面积,在取得农牧民同意的情况下,采用现场指界的方式划分草牧场,王某某反映的地块经现场测算实为701.4亩。2018年与王某某草牧场相邻户韩某、吉某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拉设网围栏(其中韩某的网围栏不是直线而是偏向西北方向),导致王某某邻近边界的701.4亩草牧场仅剩400亩,引发地邻边界纠纷。王某某、韩某、吉某均坚称是以承包面积划界,扎鲁特旗畜牧业良种繁育中心阿日昆都楞分中心多次调解无果。王某某2021年尝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但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和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纠纷应由政府处理前置为由驳回,法院认为双方因草牧场发生争议未经人民政府处理,不能证明其对该争议草牧场确有权属,因此不能证明存在“非法占用”情况。 2.关于王某某草场“放牧”问题属实。 经现场调查,该地块属于扎鲁特旗划定的草畜平衡区,除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是休牧期,其余时间牧民可按适宜载畜量正常放牧。经调查组现场核实和调阅案件台账,自2018年以来未发现该地块上有违规放牧记录,且草原植被长势良好,不存在被破坏情况。 部分属实 督促王某某、韩某、吉某完成协议确定内容。 王某某反映问题是草原实际面积与确权证面积数据相差较大等原因造成的地邻边界纠纷问题,经扎鲁特旗相关部门协调,王某某、韩某、吉某已达成协议,计划于2025年7月30日前,韩某、吉某拆除私自拉设的网围栏,自现在网围栏内草牧场的西北角界点向南移至200米处重新划定边界点,作为韩某与王某某的草牧场边界,并将多出的301.4亩草牧场划给王某某。王某某已同意该解决方案。同时,扎鲁特旗将进一步强化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偷牧滥牧和超载放牧行为。 阶段性办结 无
3 D3NM202506170026 2007年,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吉尔嘎朗镇敖都勒台嘎查王某将敖都勒台嘎查二队西南2公里处35亩耕地变更为林地。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 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该地块位于吉尔嘎朗镇敖都勒台嘎查二组西南2公里处,实测面积34.85亩,现地上种植杨树。经查阅档案材料,2003年,敖都勒台嘎查村委会将该地块发包给王某,用于林业造林,合同面积35.2亩。2004年,王某开始在该地块进行造林,于2011年8月27日取得林权证。经套合“国土一调”显示,该地块全部为天然牧草地。经套合“2019年国土三调”数据显示,该地块全部为乔木林地。经套合“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显示,该地块全部为乔木林地。经套合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显示,该地块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也不在耕地保护红线范围内。经套合林地二类数据库显示,该地块有33.3亩位于数据库内,全部为乔木林地,剩余1.55亩为非林地。 综上所述,投诉人所反映的“该地块现状为林地”情况属实,“2007年该地块为耕地”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积极做好群众沟通解释工作。 积极与群众做好沟通解释,通过村民大会、入户讲解等方式宣传土地法规,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提升群众政策知晓率。 已办结 无
4 X3NM202506170029 科左中旗乌力吉木仁河畔牧业有限公司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努日木村承包土地性质被变更,将7680亩盐碱地错误的归类为草原,导致该公司无法继续改良利用,严重违反招商引资承诺。实际该地块长期为盐碱地,经种植青储后生态改良效果显著,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鼓励土地整理”规定。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科左中旗乌力吉木仁河畔牧业有限公司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努日木村承包土地性质被变更,将7680亩盐碱地错误的归类为草原”问题部分属实。 经投诉人委托宝龙山镇居民现场指认,所反映地块位于宝龙山镇努日木嘎查与宁恩艾勒嘎查交界处,总面积9157.98亩。2003年12月1日,宝龙山镇努日木嘎查与张某某签订《草牧场承包合同书》,将村北1万亩草牧场承包给张某某,同日张某某将该地块转包给赵某某,承包期限40年(2003年12月1日至2044年12月30日)。2017年1月6日,赵某某与河北人闫某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将其承包的宝龙山镇努日木嘎查1万亩草牧场转包给闫某某,承包期限28年(2017年1月1日至2044年12月30日)。 该地块,经套合2009年国土二调数据库显示,河流水面6692.26亩、天然牧草地1389.67亩、盐碱地845.53亩、其他草地181.63亩、其他地类(旱地、设施农用、灌木林地、其他林地)48.89亩。经套合2015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显示,沼泽地6001.30亩、天然牧草地1389.14亩、盐碱地844.12亩、河流水面658.60亩、其他草地181.63亩、其他地类(公路用地、旱地、设施农用、灌木林地、其他林地)83.19亩。经套合2024年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数据库显示,天然牧草地7941.30亩、其他草地10.03亩、其他地类(乔木林地、设施农用、沟渠、坑塘水面、农村道路、灌木林地、物流仓储、旱地、农村宅基地、果园、公共设施、沼泽草地)1206.65亩。综上所述,从2009年国土二调到2024年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数据,天然牧草地增加6551.63亩、盐碱地减少845.53亩(目前该地块已无盐碱地)。 投诉人反映地块原本仅有800余亩盐碱地,根据调查规程,该地块的盐碱地变更为其他地类。经现场调查核实及对照国家下发的影像分析,该地块草地长势良好,符合三调技术规程(TD/T 1055-2019)调为天然牧草地的要求,并通过自治区级和国家级核查。综上所述,存在将845.53亩的盐碱地根据调查规程变更为其他地类的情况,不存在错误的归类为草原的问题。因此,投诉人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关于“该公司无法继续改良利用,严重违反招商引资承诺”问题不属实。 经查阅资料和走访知情人,科左中旗乌力吉木仁河畔牧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人民政府签订《宝龙山镇规模化肉牛养殖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河畔牧业有限公司投资规模化肉牛养殖项目,需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科左中旗各项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养殖所需各类审批、报备等手续(且协议签订时,该养殖场已完成建设),宝龙山镇政府负责在选址、土地租赁、项目建设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全程跟踪服务。但协议中并未承诺种植青贮改良利用土地等内容。因此,投诉人所述“严重违反招商引资承诺”问题不属实。 3.关于“实际该地块长期为盐碱地,经种植青贮后生态改良效果显著,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鼓励土地整理’规定”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核查,该地块草地长势良好,无需种植青贮改良生态环境。经套合2024年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数据库显示该地块为天然牧草地7941.30亩、其他草地10.03亩、其他地类1206.65亩。经比对科左中旗林草局基本草原库显示该地块中的8936.05亩在其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一条“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禁止非法开垦草原。因此,投诉人反映的“实际该地块长期为盐碱地,经种植青贮后生态改良效果显著,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鼓励土地整理’规定”不适用于草原管理。 部分属实 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群众切实增强依法用地理念。 科左中旗委、政府已责成宝龙山镇党委、政府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提高政策知晓率,进一步提升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把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各环节监管关口,确保土地资源的合法、高效利用。 已办结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