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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7批)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问题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 D3NM202506030020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散都苏木朝阳窝堡村吐莫营子屯,2011年至2015年,村民将北侧8公里处的大苇塘开垦了1000亩水田,2022年7月27日水田放水将45亩耕地、20亩林地淹没,积水达到1.5米,造成耕地连续3年绝收。 通辽市科左后旗 涉及利益纠纷问题 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属于重复举报,该件与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5月30日交办的第二批编号D3NM202505290035和6月3日交办的第六批编号X3NM202506020007的群众举报件为举报同一内容,仅部分描述有出入。2022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3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已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整改。 1.“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散都苏木朝阳窝堡村吐莫营子屯,2011年至2015年,村民将北侧8公里处的大苇塘开垦了1000亩水田”的问题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北侧8公里处的大苇塘”实为孟根达坝国有牧场五分场阿木其格苇塘(以下简称:阿木其格苇塘),苇塘总面积3068.14亩。“国土二调”数据显示为天然牧草地;2020年“国土三调”显示该地块包含沼泽草地1957.54亩、天然牧草地648.52亩、水田268.58亩、其他林地1.3亩及沟渠192.2亩。科左后旗公安局于2022年4月1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犯罪嫌疑人万某某、陈某某于2010年非法开垦草原268.58亩用于种植水稻,经鉴定,该地块“草地原始植被未遭到严重毁坏”。 2.“2022年7月27日水田放水将45亩耕地、20亩林地淹没,积水达到1.5米,造成耕地连续3年绝收”问题不属实。 经核实,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散都苏木朝阳窝堡村,耕地面积35亩,为投诉人的确权耕地。林地面积20亩,为投诉人2002年退耕还林造林地块。目前,35亩确权耕地中约1.5亩已耕种,约15亩具备耕种条件,剩余18.5亩由于土壤湿度较大,暂未耕种;20亩林地中约3亩为幼林地。 散都苏木对阿木其格苇塘下游历史形成的排水渠位于举报人反映地块西侧约350米处,2022年、2023年、2024年连续对该排水渠进行清淤疏浚,排水畅通,排水渠始终未出现排水外溢情况。另外,散都苏木政府在举报人林地和耕地西侧修建了挡水堤。经实地查看,举报人所反映地块因地势低洼,连年汛期强降雨所导致的内涝,并非上游阿木其格苇塘排水或水田灌溉放水所致。 部分 属实 强化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各项责任。 散都苏木人民政府将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做好政策解答及宣传工作。 已办结 无

2 D3NM202506030024 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南侧1公里处,举报人的120亩林地和草地遭非法破坏,建设了房屋,铺了路,要求恢复原貌。 通辽市科尔沁区 涉及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排查,大林镇镇区南侧1公里范围内未发现违规占用林草地建设房屋、铺路等问题。大林镇镇区西南4公里处,通辽市鼎盛牲畜交易市场地块符合举报线索特征。2010年,通辽市鼎盛牲畜交易市场原法人许某从大林镇一村集体承包林地120.11亩,建设牲畜市场,但并未履行征转手续。2018年,许某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奈曼旗公安局立案,经奈曼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经调阅《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525刑初249号)显示该地块范围内存在违规占用林地建设房屋、铺路等情况。针对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2020年12月14日,科尔沁区纪委监委对时任大林镇党委书记王某某等10名干部分别给予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政务处分。 2020年8月20日,通辽市鼎盛牲畜交易市场相关资产经法院裁定,对该资产进行执行,由内蒙古科尔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通辽市科泰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接收相关涉案资产。通辽市科泰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接管后,于2022年10月14日获得了自治区林草局准许行政许可决定《关于蒙东黄牛交易市场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内林草资许准〔2022〕1947号),但因资金不足尚未办理相关转建手续,2024年8月27日经自治区林草局同意将使用林地用地审批手续延期至2026年10月14日。待2026年10月14日通辽市科泰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办理转建手续后,案件办结。 属实 加强巡查,加大违法问题查处力度。 督促通辽市科泰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转建手续。 阶段性办结 无

3 D3NM202506030023 2025年5月12日有人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哈拉玛罕村西北侧农用地里填埋建筑垃圾。 通辽市科尔沁区 涉及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核实,“丰田镇哈拉玛罕村”实际为“丰田镇哈拉满罕村”。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丰田镇哈拉满罕村西北侧,为本村村民多年取土自用而形成的低洼区域,面积约0.9亩,该地块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属农用地。哈拉满罕村计划在该地块附近建设村民文化活动场所,村委会组织车辆对该区域进行平整,使用的填埋物为通辽市主城区房地产项目的开槽土,部分掺杂砖块等建筑垃圾。 属实 完成建筑垃圾的清运,加强日常监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丰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向哈拉满罕村委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向农用地填埋掺杂建筑垃圾的开槽土,并清理填埋物。 截至6月7日,该地块所有填埋物清运完毕,沙土清运至丰田镇哈拉满罕村,用于田间路平整,砖块等建筑垃圾已运至通辽龙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目前该地块已平整。 已办结 针对哈拉满罕村党支部书记及村两委成员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把关不严问题,丰田镇党委已对哈拉满罕村党支部书记个人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同时,丰田镇纪委已对哈拉满罕村党支部、村委会全体班子成员进行谈话提醒。

4 D3NM202506030004 通辽市扎鲁特旗香山镇巴彦宝力皋村,2024年7月开始内蒙古恒展租赁有限公司在村东北侧不到500米二等山违规取石取土外运,用于高速公路建设,毁山面积45亩左右。举报人向旗相关部门反映,答复该公司有旗林草局取石取土批复手续,举报人认为旗林草局不具备批复取石取土权限,该公司存在违规取土取石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通辽市扎鲁特旗 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举报人反映的“通辽市扎鲁特旗香山镇巴彦宝力皋村,2024年7月开始内蒙古恒展租赁有限公司在村东北侧不到500米二等山违规取石取土外运,用于高速公路建设,毁山面积45亩左右”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实,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扎鲁特旗香山镇巴彦宝力皋村东北山,为二连浩特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集宁至阿荣旗联络线查白音他拉至草高吐段工程(以下简称“查草高速”)临时用地项目取土、取石点。投诉人反映的内蒙古恒展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展公司”)为查草高速施工单位中交四航局承接劳务公司,主要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等业务。2024年6月19日,恒展公司与巴彦宝力皋村民委员会及该地块荒山承包人闫宏明签订《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合同》(已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支付临时用地使用费。2024年6月27日,扎鲁特旗林草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占用林地草原监管工作的通知》(内林草资发〔2023〕76号)“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取土、取石、采砂等行为可以办理临时占用草原手续”规定,出具了《关于准予二连浩特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集宁至阿荣旗联络线查白音他拉至草高吐段工程临时用地项目(巴彦宝力皋村段)临时使用草原的行政许可决定》(扎林草审字〔2024〕14号),批准恒展公司临时使用香山镇巴彦宝力皋村集体所有草原29.4015亩,用于项目取土、取石。经现场勘测,施工场地面积29.1亩(天然牧草地29.04亩、其他草地0.06亩),其中,采坑面积13.42亩,采出量共5456.34立方米,堆土面积5.3亩,道路面积0.39亩,其余9.99亩剥离土层后未动工。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毁山面积45亩左右”问题部分属实。 因存在运输、损耗等原因,恒展公司取土取石5456.34立方米实际运输到位4703立方米用于查草高速路基填筑,不存在超面积开采情况。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恒展公司于2024年7月开始取土取石外运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问题属实。 因恒展公司取土取石为山皮土(石),且用于路基填筑,无其它交易行为,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矿产资源,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同时,恒展公司制定了植被恢复方案并缴纳了植被恢复费19.601万元。2024年7月4日开始取土取石作业,由于该取土取石点与查草高速距离较远,为缩短运距、加赶工期,建管办在施工点附近另选有批准手续的其他取土取石点位,该取土取石点于2024年9月停工至今,待建管办另选的点位开采完成后继续使用该取土点。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恒展公司违规取土取石”问题不属实。 “举报人向旗相关部门反映,答复该公司有旗林草局取石取土批复手续,举报人认为旗林草局不具备批复取石取土权限,该公司存在违规取土取石破坏生态环境问题”问题不属实。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占用林地草原监管工作的通知》(内林草资发〔2023〕76号)规定,扎鲁特旗林草局具有批复在草原上取土取石的部分权限。恒展公司依批准占用草原并将在工程结束后按照植被恢复方案开展植被恢复工作,不存在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此部分问题不属实。 部分 属实 落实到位整改措施,于2026年12月底前完成植被恢复工作。 一是扎鲁特旗林草局严格监督企业按照临时用地批准内容取石取土。二是扎鲁特旗林草局待查草高速工程完工后,监督企业按照植被恢复方案对该区域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阶段性办结 无

5 D3NM202506030003 2008年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闫家村、兴隆村、韩家村、杜家一村、杜家二村总计1000公顷荒草地建设住宅。 通辽市科尔沁区 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阅档案,2008年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闫家村、兴隆村、韩家村、杜家一村、杜家二村(以下简称“5个村”)部分集体土地共计200.0376公顷,依法依规完成土地征收工作,足额拨付了征地补偿款,并分5个批次取得了自治区建设用地征转批复。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划分,征收的200.0376公顷土地中有居住用地83.67公顷,已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并开发建设了12个住宅项目。其他性质用地116.3676公顷(商业用地28.86公顷,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27.44公顷,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用地26.165公顷,陆地水域1.7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9.4526公顷,教育用地2.35公顷,物流仓储用地0.31公顷),按照规划用地性质陆续进行了开发利用。因此,83.67公顷居住用地建设住宅情况属实,占用荒草地建设住宅情况不属实,也不存在投诉人反映的“1000公顷荒草地”情况。 部分 属实 规范土地征转程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持续加强土地征转程序管理。 已办结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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