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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5批)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问题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 D3NM202506010016 2023年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门达镇三义堂村西南侧耕地被广巨屯村村民挖出一条深1.5米、宽11米的沟渠,破坏耕地,影响耕种。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2023年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门达镇三义堂村西南侧耕地被广巨屯村村民挖出一条深1.5米、宽11米的沟渠”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沟渠确实存在,但并非广巨屯村村民私自新挖。举报地块位于科左中旗门达镇三义堂村西南侧门达镇三义堂村和广巨屯村排水沟渠。实地测量该沟渠长411.2米、平均宽6米。该沟渠早在1994年以前已修建,并实施过清槽工程,2000年前一直承担着重要的排水功能。2000年至2020年期间,因沟渠内长期没有水流经过,逐渐闲置变成了便道。2021年至2022年,门达镇遭遇强降雨,引发洪涝灾害。为有效改善全镇涝灾状况,2023年门达镇使用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实施了应急排涝工程,聘请通辽市水利规划设计院对全镇排水系统进行设计,设计内容中对三义堂村周边闲置排水渠5306米进行疏通,其中包含投诉人所反映的411.2米沟渠。经对比2009年—2023年卫星影像资料,改造沟渠走向未发生变化。经套合国土二调数据库显示,该沟渠地类为水浇地、水田、旱地、农村道路;套合国土三调数据库显示,该沟渠地类为水浇地、农村道路。因该沟渠在2000年以后无水流过,周边群众在耕种过程中不断“拱地头、扩地边”,侵占沟渠土地,造成投诉人反映的闲置411.2米沟渠部分面积地类在国土二调中被调查为耕地。投诉人反映的“新挖”沟渠为2023年科左中旗为解决农田内涝在原有闲置水渠的基础上进行疏通,并非新挖沟渠,通过对该沟渠进行疏通。 部分 属实 加强排水设施管理,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科左中旗已责成门达镇党委、政府认真进行排查,加强排水设施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建设符合农田排涝要求。 已办结 无

2 X3NM202506010016 通辽市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道老杜嘎查400亩草牧场于2019年9月10日170亩被非法占用,改变草场用途为采石场,破坏草原。 通辽市扎鲁特旗 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009年,扎鲁特旗矿冶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在道老杜嘎查开设采石场,从投诉人孟某某的公公李某某处承包草牧场150亩,约定每亩每年10元、租赁17年,并支付承包费2.55万元。2016年2月,该公司通过招拍挂形式获得鑫运采石矿采矿权,同年7月经原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岩),该矿于2017年停产至今。经现场核实,矿区分为两个采区,总面积261亩(一采区135亩、二采区126亩),投诉人反映的草牧场位于一采区,但一采区实际仅占用孟某某家草牧场约8亩,剩余草牧场不在矿区范围内,企业未利用。 2021年自治区开展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原扎鲁特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将该矿涉嫌非法占用草原201亩(其中仅含投诉人草牧场8亩)的违法行为移交旗公安局;2021年11月,扎鲁特旗公安局将案件移交旗检察院。2022年6月,扎鲁特旗检察院因企业负责人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2022年7月,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勘测机构实地测量,鑫运采石矿矿区违法占用基本草原面积197.04亩(其中仅含投诉人8亩)。 2022年11月,扎鲁特旗林业和草原局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78万元,企业已足额缴纳,并自行恢复治理破坏草原78.67亩。后续企业办理用地手续时,因采石矿占用地的农牧民索要征地补偿款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导致草原征占用手续至今未办结。 部分 属实 企业办理完成土地征占用手续。 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尽快完成征地补偿、草原手续办理以及建设用地手续组件报批工作。 阶段性办结 无

3 X3NM202506010010 举报当地政府将举报人承包的9000亩坑塘水面违规变更为天然牧草地,划入基本草原的问题。举报人认为,滩涂区域被错误“划定”为基本草原后,将失去湿地功能,作为草原可能引发过度放牧。往年大量投入换来的生态治理成效将不复存在。 通辽市科左中旗 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举报当地政府将举报人承包的9000亩坑塘水面违规变更为天然牧草地,划入基本草原的问题”部分属实。“坑塘水面变更为天然牧草地,划入基本草原”属实,但变更面积是4959.5亩,且符合国土变更调查规程及基本草原划定要求,因此“违规变更为天然牧草地,划入基本草原情况”不属实。 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珠日河牧场南哈日胡硕分场,实际面积为8824.79亩。当地称哈日胡硕哈嘎,属于水普名录内湖泊,划界面积3406亩。经套合1997年国土一调数据库显示,该地块地类为天然草地1853.11亩、湖泊水面6971.68亩。经套合2018年国土二调数据库显示,该地块地类为旱地1037.30亩、其他林地595.69亩、天然牧草地866.82亩、其他草地34.40亩、坑塘水面6275.66亩(其余地类为:农村道路11.23亩、村庄3.70亩),且2009年至2018年该地块地类无变化。经套合2023年国土三调数据库显示,该地块地类为水浇地385.9753亩、旱地331.1174亩(以上两类耕地未耕种)、乔木林地165.3096亩、灌木林地4.8740亩、其他林地875.8624亩、天然牧草地5109.5472亩、沼泽草地116.3213亩、其他草地41.0401亩、坑塘水面1680.7837亩(其余地类为:城镇住宅用地2.2309亩、农村道路63.4116亩、内陆滩涂36.5021亩、设施农用地11.8185亩),且2019年至2023年该地块地类无变化。综上所述,投诉人反映地块坑塘水面从一调时的6971.68亩,萎缩至三调时的1680.7837亩,天然草地从一调时的1853.11亩,增加至三调时的5109.5472亩。产生原因为自然原因。 按照国土年度调查时4959.5亩坑塘水面变更为天然牧草地,划入基本草原,符合国土变更调查规程及基本草原划定要求。 “举报人认为,滩涂区域被错误‘划定’为基本草原后,将失去湿地功能,作为草原可能引发过度放牧。往年大量投入换来的生态治理成效将不复存在。”问题不属实。 经套合国土三调数据库,投诉人反映地块现场仍保留1680.7837亩水面,该地块湿地功能仍然存在,并经与珠日河牧场南哈日胡硕分场干部调查核实,该地块未曾有过生态治理投入。 部分 属实 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加强林草湿资源监督管理。对破坏林草湿资源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切实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已办结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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