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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明确村级光伏 帮扶电站收益分配方式

转自《内蒙古日报》(记者 薛来) 记者从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获悉,近日,我区下发《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村级光伏帮扶电站的收益分配方式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继续支持用于脱贫户(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公益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和奖励补助的同时,支持用于发展带动脱贫群众就业较多、持续增收的产业,以及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建设规划项目。其中,用于公益岗位时不限制比例,在公益岗位满足聘用脱贫户的基础上,可就地就近选聘收入较低的农牧户参加。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不得用于嘎查村委会人员工资补助和办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账、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不允许将光伏帮扶收益以简单分钱形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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