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约通讯员 张晓静 通讯员 包苏力德) 近日,霍林郭勒市法院法官在诉前分流过程中发现,某案件原告张某在诉状中故意提供虚假被告住址,因不诚信诉讼行为,霍市法院依法对其罚款3000元。
因被告欠钱不还,原告张某拟到法院起诉,为尽快实现诉讼目的,张某故意向市法院提供虚假的被告住址,以期使本不应由法院管辖的案件能立案审理。在分流过程中,法官与原告取得联系,核实被告人信息、了解案件情况,原告张某称因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遂在诉状中随便填写了被告住址,并道出了希望能在自己住所地法院审理该案的目的。法官向其介绍了跨域立案、在线诉讼的各项便捷举措,同时释法析理,明确告知其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依法对其进行惩戒。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参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张某的惩戒,有效打击了扰乱司法秩序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彰显了司法权威,净化了诉讼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