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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7批)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问题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 D3NM202506130018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阿古拉苏木哈日额日格嘎查一组,1.2017年,村民侵占位于嘎查东侧的35亩集体公益林,变更为耕地;2.自2022年7月至今,嘎查北侧2公里处的4000亩集体草场和15亩果树被陌生人非法侵占,嘎查南侧2公里处的400亩集体草场被村民私自占用,均变更为耕地。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 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2017年,村民侵占位于嘎查东侧的35亩集体公益林,变更为耕地”问题部分属实。 经与举报人沟通并现场核实,举报人所反映的35亩集体公益林实测面积为35.2亩,经套合2016年公益林数据库,该地块不在公益林范围内,且现地未耕种。通过对比2017年国土卫星遥感影像图也未发现该地块存在明显耕种痕迹。经比对2016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该地块包含乔木林地13.4亩。套合“国土三调”数据,乔木林地7.8亩,旱地26.5亩,村道用地0.9亩。确实存在5.6亩林地变为耕地情况。经查核2015年遥感影像,该5.6亩大部分地块无林木生长,仅存有零星树木,因时间久远,无实质性证据溯源调查该地块林地流失原因。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该地块已纳入耕地保护红线。 2.关于举报人反映“自2022年7月至今,嘎查北侧2公里处的4000亩集体草场和15亩果树被陌生人非法侵占”问题不属实。 一是“4000亩集体草场被陌生人非法侵占”问题。经核查,举报人所反映地块面积3926.3亩。经与国土三调比对,地类为天然牧草地2830.88亩、林地931.32亩、沙地138.02亩、农村道路26.08亩。2022年在该地块实施了科尔沁草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批复单位为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及生态环境部,项目在2022年春季实施,建设任务为南部片区沙化土地综合修复,具体实施内容为人工补植锦鸡儿为主的多年生灌草,栽植方式为拟自然栽植,每亩株数40株,项目建设目的为生态修复,不存在开垦侵占草地情况,土地权属为嘎查村集体所有,2025年项目验收合格后将项目成果移交至嘎查村集体管理。 二是“15亩果树被陌生人非法侵占”问题。经核查,该地块位于阿古拉镇哈日额日格嘎查北侧2公里处,面积为15亩,与周边土地无明显界限。地块内有零星文冠果、山杏等树木分布,土地权属为嘎查村集体所有,由嘎查村集体管理。 3.关于举报人反映“嘎查南侧2公里处的400亩集体草场被村民私自占用,均变更为耕地”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该反映问题面积401.89亩,涉及两个地块,其中:地块1为哈日额日格嘎查村民浩某某经营的211.38亩林地,于2011年合法取得林权证。经实地查验,现状为杨树林地,无耕种痕迹。地块2为哈日额日格嘎查与村民浩某某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截止日期为2034年12月1日。2020年5月24日签订《补交承包费合同》,约定该地土地类型为大农业用地,主要发展农牧业。实地测量面积190.51亩。承包前地类为旱地90.58亩,灌木林地13.57亩,其他林地8.21亩,天然牧草地78.15亩。2020年12月,浩某某因涉嫌开垦草原,旗公安局立案侦查,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1月30日因浩某某无犯罪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经与《科尔沁左翼后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比对,现地类为旱地163.8亩,乔木林地23.25亩,其他草地0.6亩,天然牧草地1.3亩,水浇地0.47亩,宅基地1.09亩。目前实际耕种面积138.14亩。草地由承包前的78.15亩减少至1.9亩,减少部分变为耕地,已划入耕地保护红线。 部分属实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1.责成相关部门向举报人说明调查核实情况及相关政策、地块权属。加强农用地管理,做好政策宣传,防止群众对政策产生误解。 2.责成科左后旗公安局对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责成相关部门尽快完成哈日额日格嘎查与浩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和《补交承包费合同》的合规性调查,依法依规处置。 阶段性办结 无

2 X3NM202506130007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双胜镇二道河子村,李某某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将原村小学的校田地(属于耕地)霸占,改变土地性质,用作修路料场卖土场。非法占用土地660亩,有耕地、林地,建设永久性房屋,并且将236亩的树木砍伐,种植玉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 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双胜镇二道河子村,李某某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将原村小学的校田地(属于耕地)霸占,改变土地性质,用作修路料场卖土场”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存在合同补签及代签程序不规范问题,但举报人反映的“霸占”情况不属实。该地块位于双胜镇二道河子村村委会东侧100米处,2022年1月29日,村民李某某向村委会租赁该地块并缴纳租赁费3000元,但未签订书面合同。2023年,由村会计刘某某根据2022年的口头约定内容,补签了土地租赁合同,并经李某某授权情况下代签了其姓名,合同约定该地块用途为种植农作物。综上,该地块系经村委会同意后租赁使用,虽存在合同补签及代签程序不规范问题,但举报人反映的“霸占”情况不属实。 “改变土地性质,用作修路料场卖土场”情况属实,2025年4月,科左后旗公安部门已对该地块开展实地侦查。经测量确认,涉案地块实际用于堆放石料及土方,总面积为6.9538亩。根据“2009年国土二调”显示,该地块全部为水浇地;“2020年国土三调”显示为水浇地6.8441亩、科教文卫用地0.1097亩,该地块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但其中6.8441亩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内。科左后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查后,通过现场勘查及地类数据比对确认,当事人在该地块违规堆放石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造成耕地破坏。 2.关于“非法占用土地660亩,有耕地、林地,建设永久性房屋,并且将236亩的树木砍伐,种植玉米”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群众反映的“660亩”地块实为579.45亩,分三个地块,现状面积分别为地块一248.01亩、地块二0.41亩、地块三331.03亩,情况如下: 地块一现状面积248.01亩,共涉及两个承包合同面积为165亩,其余面积无承包合同。经现场测量,实际面积超出合同面积83.01亩。合同一为2016年1月20日李某某与村委会签订《西河滩林地转让合同》,面积120亩;合同二为2016年1月20日李某某与村委会签订《林权转让合同》,面积45亩,2021年3月6日,李某某与刘某某签订《林权转让合同》,将此地块转让。经调取“2020年国土三调”显示该地块为水浇地138.52亩、乔木林地93.07亩、其他林地1.42亩、沟渠3.15亩、河流水面0.05亩、内陆滩涂7.93亩、农村道路3.39亩、草地0.49亩,该地块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但其中138.52亩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内;经调取《2020年林保图》显示商品林75.68亩,非林地面积172.32亩,经现场核查,248.01亩中有林地75.68亩,无破坏痕迹。该地块经营者已于2024年春季停止经营性活动。 地块二现状面积0.41亩,经核实,李某某在该地块建设房屋及院落,无审批手续,查阅历年遥感影像,发现该地块在2018—2019年间开始出现房屋影像。经调取“2020年国土三调”显示水浇地0.4亩、其他林地0.01亩,该地块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但其中0.4亩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内;经调取《2020年林保图》显示全部为非林地。 地块三现状面积331.03亩,2006年2月28日李某、李某某与村委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面积325亩,2009年李某某开始耕种。现场核查发现,该地块中现有236.46亩种植玉米;另有94.57亩始终为林地,地类未发生变化。针对236.46亩土地,经套合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显示,该地块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其中233.2亩在耕地保护红线范围内;经调取《2009—2024年遥感影像》,显示该236.46亩地块内仅有零星树木;经调取《历年林保图》显示为疏林地4.26亩、非林地232.2亩。 部分属实 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按相关政策要求落实整改。 1.针对堆料场破坏耕地问题,6月17日科左后旗公安局已将案件移送至双胜镇综合执法队进行行政处罚;由双胜镇综合执法队责令李某某于6月19日前清除该地块堆放的石料,确保耕地达到种植条件。 2.针对地块一248.01亩存在疑似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后续由双胜镇党委、政府根据查处结果督促二道河子村委会规范土地管理;针对占用耕地红线的138.52亩土地,因全部位于西辽河主河槽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按照自治区清槽行动要求,2024年、2025年均已禁种,后续将严格管控主河槽违规种植行为,对该块主河槽内耕地退出。 3.针对地块二0.41亩占用耕地建房问题,由双胜镇综合执法队依法查处,并责令李某某于6月23日前自行拆除房屋及院落,拆除后恢复耕地原状,确保耕地达到种植条件。 4.针对地块三331.03亩中236.46亩地块内疑似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由二道河子村委会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将该地块收回后,村集体统一管理;针对该地块采伐树木和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由旗公安局依法查处。 5.针对二道河子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问题,由双胜镇党委、政府监督二道河子村委会进行整改,对涉事责任人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阶段性办结 无

3 D3NM202506130017 1.2022年散都苏木政府在投诉人林地和耕地西侧修建了挡水堤。家中的22亩耕地、20亩林地被淹,上游水田放水时间为2022年7月,而修建挡水堤的时间为2022年9月。2.举报人反映《息诉罢访承诺书》是因2015年4月起就上游放水导致22亩耕地、20亩林地被淹补偿后签署的《息诉罢访承诺书》,而非2022年7月水田放水后签署的《息诉罢访承诺书》。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 涉及利益纠纷问题 1.关于“家中的22亩耕地、20亩林地被淹并非强降雨所致,上游水田放水时间为2022年7月,而修建挡水堤的时间为2022年9月”问题不属实。 根据气象统计数据,2022年6-7月散都苏木降雨量达到397.2毫米,是2016年(建站时间)至2021年同期平均降雨量(165.52毫米)的2.4倍,加之举报人所反映地块地势低洼,因强降雨导致内涝。且阿木其格苇塘下游历史形成的原有排水渠位于举报人反映地块西侧约350米处,不流经举报人反映地块。为防止出现排水渠内排水外溢情况,散都苏木政府于2022年7月份在举报人林地和耕地西侧修建了挡水堤,并于当月完工。同时,即使不修建挡水堤,阿木其格苇塘下游历史形成的原有排水渠正常排水,也不会影响到举报人所反映地块。 2.关于“《息诉罢访承诺书》是因2015年4月起就上游放水导致22亩耕地、20亩林地被淹补偿后签署的《息诉罢访承诺书》,而非2022年7月水田放水后签署的《息诉罢访承诺书》”问题不属实。 经核实,《针对韩某某的诉求解决协议》签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息诉罢访承诺书》签订时间为2022年4月2日。散都苏木针对举报人农田排水问题,先后投入31800元对韩某某耕地西南侧水渠进行了清淤疏浚,确保排水畅通;并拨付韩某某若干元用于其对农田积水进行强排,韩某某承诺其自行排出农田积水,保障农田正常耕种。 不属实 做好群众沟通解释工作。 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做好群众沟通解释工作。 已办结 无

4 D3NM202506130010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敖包苏木扎如德仓嘎查,2024年4月,村民非法占有举报人位于村北侧500米4处总计36.9亩林地并将林地上的127棵树木砍伐,投诉人要求归还土地赔偿损失。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敖包苏木扎如德仓嘎查,2024年4月,村民非法占有举报人位于村北侧500米总计36.9亩林地”问题不属实。 经投诉人现场指认,科左中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和敖包苏木等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36.9亩林地实际是被投诉人张某某在敖包苏木扎如德仓嘎查北侧500米处经营的两块相邻林地,面积共计31亩(分别为23.8亩、7.2亩),两块林地均为张某某于2011年4月从扎如德仓嘎查村委会承包(承包年限为30年),并于2012年11月分别办理了林权证。因此,投诉人反映林地为张某某合法确权林地,“非法占有投诉人36.9亩林地”问题不属实。 2.关于“非法将4处林地上的127棵树木砍伐,投诉人要求归还土地赔偿损失”问题部分属实。 经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4处林地上的127棵树木砍伐”问题中,有1处林地属于被投诉人张某某,林地面积为7.2亩、种植杨树。2024年3月,张某某向扎如德仓嘎查村委会和敖包苏木政府申请林木采伐,敖包苏木政府按照张某某实际经营的7.2亩林地127株杨树制作采伐作业设计,将采伐作业设计上报科左中旗林草局。旗林草局于2024年3月下发采伐证,批准张某某采伐面积为7.2亩(127株杨树)。由于打点时手持GPS开机信号不稳定造成坐标点发生漂移,导致采伐证显示坐标点与实际经营林地产生了偏差。2024年4月,张某某按实际经营林地位置进行了林木采伐(经实地测量,采伐林地与实际经营林地位置相符),但对采伐证坐标点偏差问题本人不知情。因此“127棵树木砍伐”问题属实,采伐树木均在张某某经营林地内,且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存在违法行为,也不存在赔偿问题。 经现场与投诉人核实,所反映的4处林地仅上述1处林地涉及张某某林地,其他3处林地实际是投诉人经营的林地。其本人诉求为两方面:一是对2处位于村西南的林地要求重新核实面积后补办林权证。二是对1处位于村北侧与张家希伯嘎查交界处的林地办理林权证问题。林地面积为1.5亩,因实际经营但未依法确权,投诉人要求办理林权证。 部分属实 加强林地监督管理,加强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科左中旗委、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压实镇村两级林长责任,协同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投诉人反映的3处林地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办理林权证,并做好群众解释工作。 2.科左中旗林草局全面提升林木采伐审批管理工作质效,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强化林木采伐许可全流程监管,依法打击滥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阶段性办结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