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问题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办结 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 D3NM202506070009 2023年通辽市扎鲁特旗扎哈淖尔产业园内,扎鲁特旗派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该公司院内东侧地下偷埋2000吨左右碳粉。 通辽市 扎鲁特旗 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调查核实举报问题属实。 群众反映的“扎鲁特旗派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为“扎鲁特旗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一般固废综合循环利用企业。该公司2019年5月成立,2022年9月7日取得环评审批,2023年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2025年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环保手续齐全。目前,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企业生产工艺为残阳极、残极粉—破碎—筛分—吹灰—精选—碳晶—包装,产品为碳晶和高热值可燃颗粒,对碳素厂预焙阳极填充料起到助燃、填补空间和防止预焙阳极变形的作用,主要销往通辽地区碳素企业。 经现场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偷埋2000吨左右碳粉”实为残极粉(除尘器收尘粉),实为扎鲁特旗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原料。该物质是电解铝企业在残阳极破碎过程中除尘器收集到的粉末状物料,根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残阳极属于SW01冶炼废渣类,代码为900-099-S01,是其他金属冶炼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渣。经查阅上游产出单位排污许可证,将残阳极列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调查发现,该企业擅自在地面铺设双层防渗布(普通土工布+两布一膜土工布),将生产原料残极粉“一部分用吨袋包装,一部分散装,并在上层采取一层土工布进行苫盖包裹” 后覆土存放,经实地测量,残极粉贮存占地面积5705平方米。企业该行为虽然采取了“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的措施,但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存在非法贮存问题。 属实 严格查处违法行为。限期建设原料库,完成整改。加强监管力度。 1.通辽市生态环境局扎鲁特旗分局已于6月9日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要求企业限期建设完成全封闭标准化原料库,并将生产原料转移到原料库进行贮存。 3.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阶段性办结 无
2 D3NM202506070007 通辽市扎鲁特旗乌兰哈达苏木黄河图嘎查,2015年12月3日有人侵占并破坏了举报人位于嘎查西北2公里处的305.2亩草场,2021年又在该处建设呼德希勒养殖合作社,举报人要求归还土地恢复草场。 通辽市 扎鲁特旗 涉及利益纠纷问题 1.关于“通辽市扎鲁特旗乌兰哈达苏木黄河图嘎查,2015年12月3日有人侵占并破坏了举报人位于嘎查西北2公里处的305.2亩草场”问题不属实。 群众反映的305.2亩草场位于乌兰哈达苏木黄河图嘎查大坝北自然村范围内。1984年至2000年时该地就已居住14户农牧户并形成自然村居住形态;1997年落实草牧场“双权一制”政策时,黄河图嘎查将大坝北自然村23061.8亩草牧场按集体草牧场管理,其中含自然村牧民生产生活区;2011年落实完善草牧场“双权一制”时,将23061.8亩集体草牧场按黄河图嘎查人口(302人)以联户形式发包给农牧民,人均76.36亩,但未指认具体地块;2015年黄河图嘎查开展草牧场确权承包落图划定四至时,因当时嘎查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未将大坝北自然村14户的房屋及历史生产生活区剔除确权草牧场范围,面积达622亩。2015年12月3日颁发了草原确权承包证书,并标明坐标点位,但仍由全嘎查牧民共同使用。白某(举报人丈夫)与色某共2户8口人联户承包610.4亩草牧场。举报人认为按人均76.36亩计算,白某自家4口人应分得305.2亩,但该610.4亩草牧场尚未明确各户具体位置。经核查发现,该联户承包草牧场与被举报人额某的生产生活区只有16亩重合,其余部分共计594.4亩,其中111.65亩为其他户的村庄用地、482.75亩现状草牧场未被破坏,不涉及侵占及破坏草原。因额某生产生活区形成时间早于草牧场确权时间,且16亩重合区域属于嘎查工作人员确权失误,故群众反映的“侵占和破坏305.2亩草场”问题不属实。2023年扎鲁特旗纪委监委已对黄河图嘎查“两委”在2015年草牧场确权时未按政策将自然村占地从确权草牧场面积中减除的失误,给予黄河图嘎查原党支部书记和原嘎查达党内警告处分;针对2021年在有草牧场纠纷地块落实项目一事,给予乌兰哈达苏木党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2.关于“2021年又在该处建设呼德希勒养殖合作社,举报人要求归还土地恢复草场”问题部分属实。 群众反映的“呼德希勒养殖合作社”社址是指黄河图嘎查牧民额某现居住处(16亩重合范围内),系额某与其父亲于1984年在黄河图嘎查西北5公里处建设的牧铺并居住至今(唯一住宅)。2019年1月29日额某牵头在其生产生活区内成立扎鲁特旗呼德希勒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争取到《2020年中小规模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酸马奶小作坊、棚舍。2021年8月,乌兰哈达苏木政府依据《关于印发<扎鲁特旗深化苏木镇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赋权事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同意额某在其使用的历史生产生活区范围内建设家庭牧场,项目用地面积28.7亩。2021年8月31日扎鲁特旗农牧局向通辽市农牧局提交立项报告,2022年5月20日获得通辽市农牧局批复,2022年6月21日通过通辽市农牧局验收。上述房屋、棚舍、院落(含呼德希勒养殖合作社实施的项目)均在设施农用地审批范围内,实际占地面积19.15亩。 因此,群众反映的建设养殖合作社问题属实,但为依法依规办理手续后建设,群众反映的“归还土地恢复草场”为不合理诉求。 部分属实 完成草牧场和村庄范围调整工作,做好举报人的思想工作,争取其理解和配合,在生产生活上给予帮扶。 1.针对大坝北自然村的14户村庄用地错误落证为草牧场的问题,责成乌兰哈达苏木政府指导黄河图嘎查委员会于2026年6月30日前重新划定草牧场和村庄范围。 2.扎鲁特旗责成乌兰哈达苏木、旗林草中队对“酸马奶小作坊”违法问题进行查处,查处结束后若符合保留条件,则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如不符合保留条件,对违法设施进行拆除,恢复草原植被。 未办结 无
3 D3NM202506070008 2015年至2017年,通辽市交通局高速建设管理办公室在扎鲁特旗鲁北镇修建新鲁高速,始终没办理占地手续,占用林地1400亩,草地具体数目不详。 通辽市 扎鲁特旗 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 群众所称的“新鲁高速”为2015年9月份由通辽市交通局负责建设的新鲁高速,项目建设主体是通辽至鲁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管办”),项目已于2017年11月建成通车。 1.“始终没办理占地手续”问题属实。 2015年7月“建管办”在未取得土地手续和占用林草手续的情况下未批先占。2017年11月原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对“建管办”未批先占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已结案。2018年6月“建管办”缴纳了罚款。2018年11月扎鲁特旗将项目用地组卷上报通辽市审核被退回,2023年12月通辽市将项目用地上报自治区审核被退回。各有关部门及地区一直积极推进办理用地手续,但因保护区调整未取得批复、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涉法涉诉未确定、政策调整导致征地补偿标准提高形成补差、处罚标准低、林地手续超出行政许可期限等原因导致至今未完成用地手续办理。 2.“占用林地1400亩,草地具体数目不详”问题属实。 “新鲁高速”涉及科尔沁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左中旗和扎鲁特旗4个旗县市区。在扎鲁特旗境内共占用林地1423.7595亩(套核2015年“林保”数据;均在自治区批准使用林地许可范围内)、草地223.5765亩(套核“二调”数据;均在自治区批准征用使用草原许可范围内)。2016年5月取得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2018年12月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2018年11月扎鲁特旗将项目用地上报原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因项目林地手续超出行政许可期限及部分旗县市区征地补偿未发放到位,无法合卷上报自治区,于2018年底被退回。2023年12月通辽市将项目用地手续上报自治区,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后提出如下意见:(1)项目用地占用荷叶花湿地保护区核心区,暂时无法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穿越自然保护区批复和生态红线内允许人为有限活动认定意见;(2)处罚标准低,项目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需加重处罚;(3)在处罚到位并将地上附着物补偿到位且取得同意穿越自然保护区批复前,无法办理林地批复手续;(4)差额补偿款至今未拨付到位。因此认为项目不符合报批要求,于2024年初退回。 属实 加强林草领域执法监察,规范林草用地及土地征占用手续,限期完成“新鲁高速”用地手续。 1.针对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扎鲁特旗已重新选定评估机构,正在组织开展价值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 2.通辽市已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及地区,加快推动荷叶花湿地保护区调整、林地手续重新办理和差额补偿款拨付等工作,并责成市交通局督促协调“建管办”尽快拨付相关资金。扎鲁特旗将落实属地责任,配合市交通局“建管办”等单位,加快推进各项问题的办结,完成项目用地手续办理。 未办结 无